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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三讀 「大同條款」設3個月持股條件
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,新法涉及8大改革方向,不僅給予新創公司更多彈性發展條件外,在股東權益以及公司治理面上也更強化相關權益保障措施,值得關注的是,為了趕上11月的亞太洗錢防制組織(APG)來台審查,新法更加強洗錢防制相關規範。另外,由於持有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的「大同公司條款」,新法加上須持股3個月的條件,以避免頻繁的臨股會干擾企業經營。朝野立委都認為,希望透過這次大幅翻修,協助企業發展、為台灣經濟作出貢獻。
行政院研商1年半並在去年底送交立法院審議的公司法修法草案,順利在6日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三讀,其中「友善創新環境」、「強化公司治理」、「增加企業彈性」、「保障股東權益」、「數位電子化」、「建立國際化環境」以及「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」等7大改革方向將有助於台灣企業發展。